广西推出系列举措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通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工资待遇可获相应倾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广西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自治区政府制订一系列新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加以考虑。
《通知》强调,全区各地要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 层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相关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给予相应倾斜。
为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要求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不断提高服务业从 业人员比重。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创办微型企业的,则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准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