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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广西最低工资标准发布 一类地区达1400元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02 浏览(3700)

4月1日,广西人力资源网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从20151月起,广西一至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据悉,广西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间为2013年。


       南宁柳州桂林等地上涨200

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400/(月薪制,下同),比2013年提高了20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东兴市)钦州市。第二类是1210/月,提高了165元,适用于区内其他7个市。第三类是1085/月,提高了149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1000/月,提高了170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到13.511.510.59.5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已签劳动合同低于标准要改

       1995年起广西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最低工资内除了“五险一金”中需扣除个人缴纳的部分,其余的加班费、特殊津贴、非货币性收入(如食物等)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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