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 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结算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经办服务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协办员为其提供上门服务。